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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

省会房屋抵押出新规 当事人不到场须出具委托书
 
 
  今后,石市居民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,如果当事人不能到场,必须提供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的委托书。

  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人士透露,根据《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单位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,应该有法人、单位负责人到场,接受问询。如果法人或者负责人来不了,须提交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授权委托书、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。但是由于银行可能一个月需要做十次、二十次房屋抵押登记业务,如果都必须一事一公证,太费时。而且每公正一次都需要公证费,这笔费用最终都得转嫁到消费者身上。所以,考虑到银行的可操作性,又要减轻消费者费用负担,在法律框架内,石市住房局经过和银行等单位积极沟通,日前出台一项规定,为授权委托书确定了一个办理业务的时间期间。这就意味着,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单位,可以不用每做一次抵押业务就办一次公证,本年度内只要办理一次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授权委托书,并委托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办理,在本年度内就可以办理所有的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了。
 

房屋抵押期间,能否进行房屋出售

寇律师:
  朋友向我借钱,由于数额较大,他同意将其房屋抵押给我,并办理了抵押登记,双方约定抵押期间,抵押人不得处分抵押物。现在,朋友告诉我,他想出售该房屋。由于其借款尚未还清,合同也约定房屋抵押期间不得处分抵押物,请问,如果我不同意他出售该房屋,他能否将该房屋出售?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余新
  
余新读者:
  你朋友出售行为的效力,要看你们之间抵押行为的发生时间,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,若该行为发生在《物权法》实施之前(《物权法》自2007101日起施行),则你朋友的出售行为有效,但需向你承担违约责任;若发生在《物权法》实施之后,则你朋友的出售行为是无效的。
  《担保法》第49条规定:“抵押期间,房屋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,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;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,转让行为无效。”可见,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通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相应事实即可,不需得到他们的同意。
  最高人民法院《担保法解释》第67条规定:“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,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,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,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;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,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,使抵押权消灭。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。”可见抵押权人可以向买受人行使抵押权,并不再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,甚至已不再要求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必须履行通知义务。
  因此,你朋友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,其出售行为是有效的。但由于你与朋友的合约,房屋抵押期间不得处分抵押物,所以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,他的出售行为将构成对你的违约,需承担违约责任。根据规定,你朋友转让该房屋所得价款,应向你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;在该房屋出售后,在担保债权未受清偿的情况下,你有权向该房屋的买受人行使抵押权。
  但自2007101日起施行的《物权法》第191条规定:“抵押期间,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,不得转让抵押财产,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。”根据规定,若房屋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,同时受让人也没有代其清偿债务的,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无效。但《物权法》对其实施之前的行为不适用,因此,由于行为时间节点不同会产生两种不同结果。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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